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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盗挖古墓盗掘古墓葬罪怎么处分?

发布时间: 2024-03-29 来源:超深度大范围遥感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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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赌博欠下赌债的被告人汪某1在劳作中发现本村后山竹柴林有一群明代的古墓葬,无人看守,便发生掘墓的主意。2010年1月24日清晨4时许,经事前预谋,被告人朱某、江某、彭某开车到江西省德安县邹桥乡石门村与被告人汪某1及其儿子汪某2(在逃)会和后,由汪某1领路抵达古墓区,5人便开端使用带着的东西发掘古墓。6时许,在掘开的墓葬中,几人掏出一只瓷碗和六块被掏破的瓷碗碎片,后被乡民发现,汪某1等人随即逃离现场。依据大众告发,带着着墓葬瓷碗开车逃跑的江某和彭某很快在邹桥乡路口被公安人员抄获,被告人汪某1于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朱某的下落。随后,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判定,瓷碗及瓷碗碎片均为明代遗物。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汪某1、朱某、江某、彭某四人以采获古文物变卖金钱为意图,合伙采纳隐秘盗挖的办法发掘古墓葬,侵害了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墓葬及地下藏品的所有权,其四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一起违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四被告人均应对此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在一起掘墓违法过程中,被告人汪某1起最大的效果,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江某、彭某起非有必要效果,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分。被告人汪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交待自己的罪过,属自首,可予从轻处分。被告人江某在有期徒刑之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分。

  2010年6月29日,德安县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别离判处被告人汪某1、朱某、江某、彭某四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八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别离处以罚金。

  2012年新批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则,嫌疑犯有权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托付辩护人,需求提示的是,在侦办期间,托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能够拔打免费刑事法令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供给服务!

  自诉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定前,自诉人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宽和记录在案,对自诉人请求撤诉的也予允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子再行申述。当然,自诉案子调停并不是有必要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挑选是否承受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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