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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计量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 2024-03-30 来源:乐鱼网页版登录入口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秩序,打击“缺斤短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计量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加油机、计价器、验光仪等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各类经营户务必诚信经营,不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电子秤,不得破坏电子秤出厂铅封、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不可以通过面板按键添加作弊程序以“缺斤短两”欺诈消费者。使用的电子秤须经定期强制检定并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各类经营户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

  三、修理、销售电子秤等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四、集贸市场主办者务必履行市场计量活动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当在市场显目处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平秤,加贴“公平秤”标志,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方便消费者复秤及维护合法权益。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需注意称重前空秤显示值是否为0;可以记住自己手机重量,购物时“手机变砝码”,以手机验秤;电子秤是否张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并处于有效期内;购物后及时在公平秤上复秤;谨慎在流动车贩摊点购物,以免维权困难;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或发现计量作弊、缺斤短两等情况,请拨打集市主办者投诉电话,由主办方第一时间做处理,也可直接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的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的人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七)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 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也能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不再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有关经营主体、集贸市场主办方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自查所用计量器具,全面规范计量行为。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各集贸市场、夜市、流动摊点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缺斤短两、计量作弊、伪造数据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对情节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众多购买的人对有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做监督,若发现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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